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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議法字第11000056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議會類/自律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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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及視訊會議作業規則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視訊會議作業規則另定之。
第三條    本會開會、休息、散會或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第四條    本會開會議場議員之席次,於每屆選出議長、副議長後召開座
      談會,依溝通登記或抽籤決定之,列席人員座位由主席指定之。
          前項席次,同屆議會不再更動。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主任、法規研究室主任應列席,秘
      書長不能列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或議長指定之人員列席,並得配
      置其他行政人員,辦理會議事務。
第五條    本會會議時,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
          採行視訊會議時,以會議期間上線登入並視訊截圖等可資確認
      之方式辦理。未能於會議期間線上登入者,視同未出席。  
          議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議事組,並列入會議
      紀錄。
第六條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第一次會議開議前,得舉行預備會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議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關係議案之審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