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及視訊會議作業規則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視訊會議作業規則另定之。 |
|
第三條 本會開會、休息、散會或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
|
第四條 本會開會議場議員之席次,於每屆選出議長、副議長後召開座
談會,依溝通登記或抽籤決定之,列席人員座位由主席指定之。
前項席次,同屆議會不再更動。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主任、法規研究室主任應列席,秘
書長不能列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或議長指定之人員列席,並得配
置其他行政人員,辦理會議事務。 |
|
第五條 本會會議時,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簽名於簽到簿。
採行視訊會議時,以會議期間上線登入並視訊截圖等可資確認
之方式辦理。未能於會議期間線上登入者,視同未出席。
議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議事組,並列入會議
紀錄。 |
|
第六條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第一次會議開議前,得舉行預備會議。 |
|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
議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關係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