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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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本市營業衛生,維護市民
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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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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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七款及
第八款規定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於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
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漩渦浴池( spa)或
其他於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舞場或其他於固
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之營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
業。
六、游泳業:指於固定場所經營供人游泳、戲水之營業。
七、溫泉業:指於固定場所經營溫泉浴池供人沐浴、浸泡之營
業。
八、其他經衛生局指定之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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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係指前條各款營業之場所及從業人
員之衛生管理。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場所,指經營前條各款營業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所稱從業人員,指於前條各款營業從事相關業務之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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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申請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後,
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應副知衛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