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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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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本縣義勇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民防
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及守望相助巡守人員。
第 3 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縣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
會 (以下簡稱互助會) 辦理之。
第 4 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本縣各警察分局及消防局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
有關互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