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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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公園及行道樹,提昇市民
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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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並得委託下列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執行:
一、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管理
機關。
二、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
前項第二款以經臺中市政府指定為觀光重點區域者為限。
第一項委託事項以本市公園及行道樹之維護、管理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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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 指位於本市轄管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
、廣場及綠帶。
二、行道樹: 指本市轄管省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三、燈飾: 指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燈光設
備。
四、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
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