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臺中市為加強攤販輔導與管理,維護市容、交通、衛生及商業秩序,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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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經濟發展處 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機關)及其權責如下: 一、都市發展處:攤販設置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之審核 。 二、交通處:攤販設置對交通衝擊及影響之評估及審核。 三、建設處:攤販設置對地下道、人行道、廣場或大型公園衝擊及影響之 評估及審核。 四、社會處:攤販團體設立之審核。 五、勞工處:攤販轉業之輔導。 六、衛生局:攤販食品衛生之輔導、查驗及取締。 七、環境保護局:攤販妨害環境衛生與噪音之取締。 八、警察局:攤販妨害交通影響市容觀瞻及安寧秩序之取締。 九、消防局:攤販設置對消防安全影響之評估與審核。 十、地方稅務局:攤販營業稅課征事項。 十一、各區公所:攤販申請營業許可證案件之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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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公司、行號或公民營市場之營業場所外,銷售貨物或提供 勞務者。 二、攤販集合體:指以集體方式聚集多數攤販經營攤業者。其分為趕集性 攤販、臨時性攤販及攤販集中區。 三、攤販集中區:指具一定數目之攤販,集中臨時性營業之場所。 四、觀光夜市:指以夜間營業為主之攤販集中區,具有結合地方特色及觀 光資源之發展條件,經本府核定設置者。 五、主題市集:指具經營特色之攤販集中區,經本府核定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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