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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20281810號令.pdf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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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得委任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時,得請本市各區公所、本府建築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