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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02
預告日期: 104.09.02 ~ 104.09.30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400661941號 公告
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業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九○一八六號令發布。為彰顯本市社區大學成立宗旨、願景及發展方向,寬列社區大學補助經費,獎勵評鑑優良之受託單位,提供優先續約權,以及明確規範其課程規劃、校務經營、師資聘任、評鑑方式等事項,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經營發展,爰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修訂委託辦理之規定及委託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修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修訂主管機關應協調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供社區大學使用。

(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獎勵及補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 修訂社區大學之組織規程及專任編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增訂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運作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修訂社區大學學分數、證書發給及課程開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修訂社區大學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開設課程、師資、學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 修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 修訂社區大學經費收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四、 增訂本府應設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其人數及成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五、 增訂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六、 修訂社區大學評鑑委員組成及評鑑結果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七、 修訂社區大學授予結業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八、 條次修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內容: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業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九○一八六號令發布。為彰顯本市社區大學成立宗旨、願景及發展方向,寬列社區大學補助經費,獎勵評鑑優良之受託單位,提供優先續約權,以及明確規範其課程規劃、校務經營、師資聘任、評鑑方式等事項,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經營發展,爰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修訂委託辦理之規定及委託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修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修訂主管機關應協調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供社區大學使用。

(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獎勵及補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 修訂社區大學之組織規程及專任編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增訂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運作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修訂社區大學學分數、證書發給及課程開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修訂社區大學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開設課程、師資、學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 修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 修訂社區大學經費收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四、 增訂本府應設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其人數及成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五、 增訂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六、 修訂社區大學評鑑委員組成及評鑑結果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七、 修訂社區大學授予結業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八、 條次修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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