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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其相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 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區、東區、西區及南區。
二、 中正地政事務所:管轄北區及北屯區。
三、 中興地政事務所:管轄西屯區及南屯區。
四、 豐原地政事務所:管轄豐原區、神岡區及后里區。
五、 雅潭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雅區及潭子區。
六、 東勢地政事務所:管轄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及和平區。
七、 大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里區、霧峰區及烏日區。
八、 太平地政事務所:管轄太平區。
九、 清水地政事務所:管轄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及大肚區。
十、 大甲地政事務所:管轄大甲區、外埔區及大安區。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之登記審核及登記、校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建物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地籍圖重測、人工影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核發、地目變更等事項。
三、第三課: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分割合併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地籍管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調整、使用編定業務、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課:掌理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維護、地政資訊系統規劃與執行、地籍總歸戶、各項謄本核發等事項。
編制員額不足五十五人者,研考業務由資訊課兼辦;編制員額五十五人以上者,研考業務由第四課辦理。
檔案集中一處者,由第四課管理;檔案分散各處者,由各業務課管理。
未設第四課者,其業務由第三課兼辦。

第五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管理師、技佐、助理員、書記。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