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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作物生產科:農業生產、植物保護、農業資材、農業調查及統計、農業行政管理、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等事項。

二、林務自然保育科:造林計畫、林地管理、環境綠美化、苗圃、林道管理、林業行政及配合專業放領後續作業、野生動物保育、野生植物保育及自然生態保育等事項。

三、畜牧科:畜牧生產輔導、畜牧行政、畜情動態調查及畜牧場登記管理、家畜保險、飼料管理、有機畜產品驗證及管理、畜禽污染防治等事項。

四、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農會會務輔導、農會業務輔導、農會推廣教育輔導、農會人事管理、農會財務管理、農民保險、農村文化福利事業及農會信用部輔導管理、休閒農業等事項。

五、運銷加工科:農產品運銷、加工、認證、試驗及研發、國內外宣傳行銷、中衛體系計畫等事項。

六、水土保持科:農地水土保持設施管理、農路及防砂治水工程設施管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等事項。

七、農地利用管理科:農地利用管理、農業設施管理及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動物保護防疫處及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技正。
七、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