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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辦理道路挖掘審查及接管原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強化道路挖補巡檢接管及計
    畫書圖資審查等,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機關或依法委託
    之機關。


三、申請道路挖掘,如屬一般性挖掘案件領有建造執照者,執行機關得先
    行整合協調所需道路聯合挖掘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統一核發挖掘道
    路許可。


四、道路挖掘申請所需檢附之申請文件須自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項下下載。
    計畫性挖掘應詳列分期分階段施工計畫及確認後續路面修復期程。


五、未涉及道路管線挖掘或路面銑刨加鋪之人手孔提升或降埋案件,核准
    天數原則如下:
    (一)人手孔數量一至三顆者為六天。
    (二)人手孔數量四至六顆者為十二天。
    (三)人手孔數量七至九顆者為十八天。
    (四)人手孔數量超過十顆以上者為一個月。


六、人手孔提升位置涉及路平禁挖未滿三年之路段,經執行機關核准提升
    穿纜後,後續應辦理人手孔降埋,並維持路面平整。


七、道路挖掘位於人行道或其他附屬設施範圍者,應依原有結構及鋪面原
    材質整磚方式修復方正平順;如原材質已停產或無法取得,須於申請
    時提出並與執行機關研商復舊方式,且經執行機關核准者,得以他材
    質替代。


八、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申請書及竣工報告書
    須自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項下下載。


九、竣工結案會同抽查驗依臺中市道路挖掘工程竣工查驗抽驗標準作業要
    點辦理,經執行機關會驗符合規定者,即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