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轄內各區公所輔導
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改善社
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經本局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
1.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
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
畫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2.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各區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
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補助,並應於完成前
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
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
請款。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區公所申請第一、二期款及製發社區幹部
工作服補助時免附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本局社區培力資源網下載最新檔案並
填妥相關資料。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附件一)註明無更
新,即無須檢附。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一般性補助:
1.經費由區公所分兩期向本局申請,第一期檢附社區名冊(附
件四);第二期於額度用磬後檢附第一期補助經費執行概況
考核表提出。
2.社區根據需求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核定。
(二)政策性補助:得依政策或推動需求,於計畫執行 1個月前
由各區公所或社區提出並經區公所審查後,層轉本局提出申
請。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一般性補助:
1.補助項目:
(1)社區活動:辦理民俗節慶、文化才藝訓練或展演、社區
運動會等活動。
(2)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府
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
(3)社區行銷:建置社區網站、電子報或辦理社區刊物,社
區刊物、電子報應至少發行二期。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
網站,不得使用其他網站之會員空間。網站、刊物、電
子報應有社會福利宣導空間。
(4)福利服務:指辦理老人福利、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身心
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性別
主流化宣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宣導、及其他為促
進社區公共利益及推展社會福利社區化之相關活動或
福利服務。
2.補助基準:
每一計畫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整,同一計畫
案不得重複申請,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萬元整,
各區公所依社區所提計畫按上述補助項目及額度斟酌核定
補助額度。
(二)政策性補助:
1.補助各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得免自籌款:
(1)地方性研習:全區社區工作幹部研習訓練課程,補助金
額依各區公所轄內社區數及計畫內容核定,每區補助金
額全年度合計最高2萬元。
(2)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府
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合計
最高5萬元。
(3)辦理全區民俗節慶、社區才藝競賽或社區成果展演等活
動,每區全年度合計最高10萬元。
(4)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補助製發社區發展協會幹部(係
指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服務背心及外套,每一
社區每屆次最高補助 3件為原則,每套補助金額1,600
元。
(5)電腦伴唱機取得公開播放授權:電腦伴唱機產權歸屬區
公所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定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
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標準,全額補助。電
腦伴唱機產權歸屬社區發展協會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函定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
用報酬率標準,本局酌予補助。
(6)辦理社區守望相助巡守作業:每年度 3月前由各該區所
統一申請,補助每隊新臺幣 3萬元,本項補助經費僅限
充實守望相助隊運作所需,包括服勤裝備(含制服,每
套 2,000元為限)、巡邏車維修費、油料費、巡守人員
點心、巡守人員保險意外險及雜支(攝影、文具用品、
茶水、郵資)等相關費用,不得作為個人獎金。
2.補助社區辦理下列事項:
(1)參加衛生福利部當年度舉辦之全國社區民俗觀摩會文、
武場表演或其他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3萬元整。
(2)協助本局辦理當年度政策工作計畫或活動,視計畫需求
核定補助額度。如: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全國性社區發
展觀摩(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社區民俗育樂觀
摩會、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市性觀摩等相關活動,
經衛生福利部核定補助後,計畫經費仍不足者,始得申
請本局補助,得免自籌款。
(3)參加當年度衛生福利部選拔之社區發展協會,於成績公
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額度如下,並得免
自籌款:
a.榮獲「績效組-優等」或「卓越組-卓越、銅質卓越、
銀質卓越、金質卓越」之社區發展協會,合計最高補助
10萬元。
b.榮獲「績效組-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補助 3 萬元。
c.榮獲「績效組-特色單項績優」之社區發展協會,補
助1萬元
(4)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專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 2萬
元。
a.最近3年內曾經本市或衛生福利部評鑑、選拔為績優(卓
越組或績效組)之社區。
b.最近3年內曾經該區公所審核通過推薦參與本市社區發展
工作評鑑、選拔之社區。
c.配合本府相關政策之宣導活動 (如長照 2.0宣導說明會
、性騷擾防治宣導、性別主流化宣導等)。
d.為鼓勵社區理監事人數符合性別主流化原則,單一性別
皆超過三分之一。
六、補助原則:
(一)計畫審核時得依預算編列、計畫內容的合理性及申請單位以往
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因素,核定表內載明金額
及補助上限。
(二)每一項補助計畫,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
籌款。
(三)誤餐費每人每餐 80元;另倘辦理社區觀摩得申請桌餐,每桌
最高補助 3,500元整;惟政策性補助辦理全市性、全國性活
動,桌餐補助金額由本局另行核定辦理,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四)辦理社區觀摩者,得編列觀摩導覽費,每場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五)不予補助之活動及項目如下:
1.辦理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
2.有關宣導品、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含
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等項目。
(六)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六。
(七)補助經費除人事費外,其餘核定項目得相互勻支,惟以百分
之二十為限。
七、核銷及結案作業:
(一)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補助
金額數)、自籌款憑證影本、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
關分攤表(受補助單位逐級核章)、成果照片、執行概況考核
表(含受益人次之男女人數)等相關資料報各區公所核銷。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係以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
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
額,應繳回其差額。
(二)申請補助辦理研習(講師費)活動,核銷時應檢附「講師學
經歷」及「課程表」、「課程講義」等資料;支領各類服務人
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扣繳。
(三)辦理「社區觀摩活動」,於核銷時應檢附參訪紀錄(附件
五)。
(四)本計畫核銷方式應逐年報請審計處核准後,各項補助案件
均由公所以代收代付並採就地審計核銷辦理。
(五)各區公所於年度終了時完成核銷撥款程序後,應檢附「執
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六)、「臺中市○○區公所接受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年度社區發展經費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情形一
覽表」(附件七)及「臺中市○○區公所接受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年度社區發展經費補助自辦活動情形一覽表」(附件
八)本局辦理結案。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社區申請一般性及政策性補助案件,需檢具應備文件送區
公所審核無誤後再予補助。由區公所統一申請補助案件需檢
具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後補助。對於申請政策性補助案件需
檢具應備文件外尚需另附申請表,由區公所審查並送本局審
核後補助。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報區公
所核准。
九、本計畫於11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