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
不動產之出租、出售作業,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參與土地開
發及辦理土地開發所取得登記之不動產。
四、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售,除第七點之規定外,應以公開招
標方式為之。
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出租或作價提供之方式
提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
五、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年租金底價,為出租當年評定不動產總值與年租
率之乘積。
前項不動產總值由執行機關參照鄰近地區類似不動產市價及物價指數
擬訂,提經市政府市有財產評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年租率由執行機關依使用用途參照出租時鄰近地區類似不動產之市
場租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六、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售價格,由執行機關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
開發項目(使用用途)、坐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齡、建築
構造、市場發展潛力、鄰近地區不動 產市價擬訂,提經市政府市
有財產評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七、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用途為住宅用途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讓售
與配合捷運系統工程拆除自願放棄其他安置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
讓售上限面積比照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讓售價格應報經市
政府市有財產評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八、執行機關依本要點辦理出租或出售業務,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編列
報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
增減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