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補助臺中市西屯區(以下
簡稱本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水電費補助領取暨核銷事宜,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二、回饋地區: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範圍訂定本區與垃圾處理場所相鄰之里別為回饋地區(以下
簡稱回饋地區)。
三、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回饋地區每戶每年度發放水費補助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整,電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補助對象:回饋地區內以自然人設籍居住為原則,如水費、電費收據
以公司行號名義設立者,不得領取。
五、補助條件:
(一)應於回饋地區設籍居住之住戶且於每年度水電費補助發放之前三
年度已在本區回饋地區設籍居住(不包括回饋地區內搬遷)。
(二)單一門牌號碼,如設有數住戶居住,每戶如能出具水費、電費收
據者(水、電錶獨立),收據應與設籍地址相同,予以核發。
六、補助發放時間:每年度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由回饋地區之
里辦公處(以下簡稱里辦公處)辦理發放水電費補助事宜。但遇特殊
情形時,本所得調整發放時間。
七、申請程序:本所於每年度發放補助前,逕向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申請回饋地區戶長名冊資料,符合補助條件者列入造冊(含印領清冊)
,相關資料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妥適保管使用。
八、應備文件:
(一)領取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影本均可)。
(二)水費、電費收據:當年度任何一個月份收據或存摺轉帳證明(正
、影本均可)。
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領取者檢具第八點應備文件經查驗無誤後得予領取並應完整填
具印領清冊資料,以完成領取程序,無法出具者不得領取。
(二)符合補助條件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惟發放期間
死亡,得由其繼承人憑戶口名簿正本代領當年度之水電費補助
。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所依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提供回饋地區戶長名冊資料,
統計水、電費補助經費,由本所提領補助經費,並協調警力護
鈔,交與里辦公處辦理發放作業。
(二)里辦公處於辦理發放水電費補助結束後二個上班日內,應將剩
餘款及印領清冊繳回本所核銷。
(三)符合領取資格而未領取水電費補助之住戶得於里辦公處發放結
束及送回印領清冊後三個上班日內依第八點規定至本所領取,
逾期本所辦理結算並繳回市庫,未領取者不予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及發放作業,應受本所考核監督,必要時本所得派員至
回饋地區實地訪查。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造假、隱匿不
實等情事者,本所應就補助經費全部或部分撤銷並追繳交回
市庫。
十二、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