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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
              令宣導、性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
              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
              犯罪勤務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
              納、法制、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
              保防、民防、交通、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
              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
   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
   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