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
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
業務、刑事偵防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
種勤務、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保防、保
安、社會情報業務、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技
工)管理、防情、協助災害防救、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
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秘書、研考、公共關係、文書、出納、檔案管理
、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中心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管理、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
、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
、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
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
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