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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
   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
              業務、刑事偵防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
              種勤務、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保防、保
              安、社會情報業務、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技
              工)管理、防情、協助災害防救、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 
              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秘書、研考、公共關係、文書、出納、檔案管理
              、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中心事項。
          五、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管理、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
              、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
              、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
     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
          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