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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
    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中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
    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
    (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之;置
    幹事一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本會得指定專業領域委員二人至五人審核學生之鑑定、安置、輔導
    事宜,審核結果由本府發文函知學校或學生家長。



五、本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初及結束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本會開會時,除本會委員出席外,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
    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表示意見。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