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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補助區民身故關懷金發放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深化本區社會救助的深度,運
    用臺中市烏日垃圾焚化廠回饋金經費,辦理臺中市烏日區(以下簡稱
    本區)區民身故關懷金(以下簡稱關懷金)的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及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經申請發給關懷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一)身故者需設籍本區,且連續設籍滿四個月以上之區民。
   (二)身故者因婚姻嫁入、現役軍人等設籍本區,且完成戶籍
        記者不受設籍四個月之限制。


三、關懷金申領人順位:
   (一)配偶。
   (二)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三)孫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五)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六)祖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二點之本區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第三點規定順
    位)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關懷金:
   (一)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 申請人印章。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具領切結書。
   (九)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關懷金申領方式:
    依本規定第三點順序之申領人檢齊第四點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發給關懷金。


六、申請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領關懷金之情事,本所除依法追回已請領
    之關懷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