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中小學,指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本局設臺中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分別辦理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國民
小學校長遴選。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含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另包含本局主管代表三人、專家學者二人
、校長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之;本委員會
委員之任期以當次遴選作業期間為限。
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第一項家長會代表一人應由遴選學校家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投票人
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會代表人數四分之一;教師代表一人應由遴選學
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於
辦理該校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遴選國民中學校長時,校長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應自國民中
學產生;遴選國民小學校長時,前述三類代表則應自國民小學產生。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
書處理業務。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遴選學校之浮動教師代
表或家長會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表示意見。
本委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於辦理各出缺學校校長
遴選時,須以投票方式作成決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八、校長遴選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結果未發布前,參與之有關人
員應嚴守秘密。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具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資格之本市人員,且無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得參加本市國
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十一、第一次公告校長遴選時,除新設學校外,每一學校應有符合資格候
選人三名以上申請參加遴選,至少需有二人到本委員會報告始得辦
理,但校長申請連任及經本局評鑑辦學優良者參加遴選時,不在此
限。第二次以後公告,每一學校應有符合資格候選人二名以上申請
始得辦理遴選,惟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校長候選人參加校長遴選時,應提交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
職務績效報告及欲調任學校的基本經營方針,供本委員會作書面審
查。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申
請列席說明,本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口頭報告或列席說
明後,應即離席。
本委員會受理校長候選人申請參加校長遴選後,校長候選人無故放
棄遴選,則自當次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校長遴選。
十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任期屆滿者,得依本要
點規定申請連任一次,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長,得依偏
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未滿或連
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參加校長遴選。但因學校行
政改制,致任期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
本局評鑑辦學優良之校長,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參加第
一階段遴選,並依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長申請於同一學校第二次連任時,
應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報本局審核通過,並經本委員會同意。
現職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
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本委員會就其審議通過後,續任
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經教育部最新核定並公告為本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其
校長倘於核定時已在職,其任期及連任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再連任一次。
(二)未曾連任者,得連任二次。
十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辦理第一階段遴選作業:
1、 公布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學校名單。
2、 受理任期屆滿、延任、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或因學校
行政改制致任期提前終止之現職校長、前學年度第二學期
回任教師之曾任校長申請。
3、 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 面談。
5、 公布遴選結果。
(三)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1、 公布校長出缺學校名單。
2、 受理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候
用校長、曾任校長人員申請。
3、 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 面談。
5、 公布遴選結果。
十五、連任任期過半之現職校長提出遴選申請者,其學校視同開缺,倘該校
長遴選回原校,則任期延續至原任期屆滿。
十六、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局分發學校任教,依國
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規定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選,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
教師者,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
輔導轉任他職。
十七、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以暑假辦理為原則。
十八、本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公告受理申請校長遴
選,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中依序填寫志願,供本委員會遴選之參考。
十九、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時,由本局派人代理。但代理期間不
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