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中央政策,落實
客語向下扎根,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
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並於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轄區內開班之客語薪傳師。
三、補助範圍:
辦理客語、客家文學、客家歌謠及客家戲劇等課程,課程內容如下:
(一) 傳習班:
1、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客語能力認證相關內容及口說藝術
等內容。
2、客家文化傳習班:教授客家文學、客家歌謠及客家戲劇等內
容。
(二) 客家親子學苑班:教導家庭成員認識客語文化等內容(開班對
象僅限家庭,得合併開班)。
四、補助費用:
(一) 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限。
(二) 場地費(含宣導費):
1、傳習班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整為限;客家親子學苑班每班以
新臺幣六千元整為限。
2、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二千元整為限(以海報、紅布條及宣傳
單為主,且不得支用於宣導品或贈品)。
(三) 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整為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
。
(四) 實作材料費:每人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整為限(限客家親子學
苑班方可申請)。
(五) 雜支:
1、每班以補助總經費(不含雜支)之百分之五為上限,並取至
百位數,惟傳習班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整;客家親子學苑
班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
2、本款費用以申請者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文具用品及紙張為
主,且不得支用於餐飲及點心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費用合計最高金額如下:
(一) 傳習班:每班以新臺幣四萬二千三百元整為限。
(二) 客家親子學苑班:每班以新臺幣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元整為限
。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本會將停止受理申請。
五、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會申請補助,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開班人數:每班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教授少數腔調(大埔、饒平
及詔安腔者),每班至少達十人以上。
(二)開班場地:
1、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本市轄區內之社區
、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及民間團體等具有足夠使用
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包含但不限於消防設施)。
2、於補習班或安親班地點開班者,須檢具家長同意書。
(三)上課時數:
1、傳習班:每班以三十六節為上限,至少達八週以上,每次最
多以三小時為限。
2、客家親子學苑班:每班以十八節為上限,至少達三週以上,
每次最多以三小時為限。
(四)課程內容規定:執行受補助之課程內容時,以使用客語為主,使
用比例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請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符
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持八
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費用。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
定,受補助單位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需據實表
明身分關係,應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 申請者應於下列各款期限內,利用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網站線上
申辦或以紙本向本會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
受理:
(一)傳習班:每年分二次申請,申請者應於前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次)或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
止(第二次)。
(二) 客家親子學苑班:於預定開班日前十五日。
第五點之應檢具文件不全者,申請者須於本會通知日起七日內補正,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 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就申請者資格及應檢具文件是否
齊備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相關單位或邀請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 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函知各申請者。
八、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創造母語社區環境,促進客語成為客庄地區通行語言。
(二) 對客語文化之影響程度。
(三)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
否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事項)。
(四) 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之情形)。
(五) 以往辦理之績效(含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比率)。
(六)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七) 對客語文化相關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八) 課程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及課程規劃情形。
(九) 申請者是否依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九、 計畫變更之申請:
(一) 受補助者應照核定計畫切實執行。
(二) 如計畫因故變更或無法執行者,至遲應於預定變更日前十
五日,檢送變更申請表報本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 前款變更申請原則不得超過二次,並納入爾後核定補助費
用之參據。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 績效衡量指標:
(一) 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參賽人數及成績優良者。
(二) 輔導學員參加幼幼客語闖通關、客語能力初級及中級暨中
高級認證考試之報考數及通過認證人數。
(三) 其他協助本會政策性薪傳業務之推展工作。
十一、訪查與督導: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補助者
到本會說明。
(二) 訪查人員由本會指派專人或委託專家學者擔任。
(三) 訪查人員應填寫訪查紀錄表,於訪查結束後二週內填報訪
查報告。
(四) 訪查事項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已有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符合。
3、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是否於適當位置標明
(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之白/黑板處標明)
「客家委員會及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輔導或補
助」字樣及客家委員會會徽。
4、開班人數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之規定。
5、實施地點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6、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困難需協助解決。
十二、獎懲:
(一) 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列為下次補助對象。
(二)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列入紀錄、撤銷、酌減
其補助,並得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未依計畫辦理。
2、執行績效不彰。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
4、經費有虛報浮報。
5、經查核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達二次以上。
6、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三) 若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執
行完畢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十三、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將計畫執行完畢。
(二)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
月十五日前)檢具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名冊(須與
核定名冊相同)、簽到表、課程表、獲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
證正本、存簿影本、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
(三)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前款之簽到表得以點名單代替之。
(四)第二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依序裝訂,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第二款之成果報告書應視課程之性質,檢附照片、競賽成績或
其他客觀上可供稽查之資料及載明公教人員、民間企業及民眾
報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之情形。
(六)個人所得部分,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
受領人之所得,於給付時由本會依法扣繳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
費等項目。
(七)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
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繳回已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八)受補助者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者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
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十一)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一律辦理繳回。
十四、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受補助者應於課程開辦前,統一由本會於指定之網站公告招生
訊息,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三)申請補助案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違反者本會不
予補助。
(四)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如未製
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之白/黑板處標明)「客家委員會及臺
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輔導或補助」字樣與客家委員會會徽
,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五)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申請計畫、相關研習、活動或課程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
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相關研習、活動或課程內容如涉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應取
得權利人之授權,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本會不予
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
(八)受補助者就申請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
,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語言類之補助計畫,涉及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
內容辦理。
(十)就申請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本會恕
不退件。
(十一)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間開課
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四
時後,始得開課(寒假及暑假除外)。
(十二) 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檢送本會核
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
補助經費。
十五、政策性補助項目,得不受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六點之限制,並應經
專案審查,報奉本會核定後實施。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