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解決宗教事務
(含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爭議案件,特設臺中市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以鼓勵宗教團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
(二)提供有關宗教事務通盤性諮詢意見。
(三)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
(四)協助解決有關宗教事務(含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
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至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
長指定之市政顧問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宗教團體代表。
(三)其他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專家學者,至多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委員會由本府民政局派員辦理委員會幕僚事務。
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
他專家學者及宗教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至本府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參酌
採行。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