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及諮詢有關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軍訓教官之重要人事事項,設置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簡
稱軍訓人評會) ,以使軍訓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
特訂定本要點。
二、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本局學生事務室主任擔任
召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學生事務室主任及其遴派之上(中)校商借教官、督
學(軍職)、資深主任教官或具有法律專長教官等共計七人組成
之。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軍訓主管四人(含獨立生輔組
長)、非主管人員四人,共計八人組成之。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
,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但本市軍訓教官任一
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
性別軍訓教官占本市軍訓教官比例計算,計算結果未達一人者,
均予以進整,該性別軍訓教官人數在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三、職掌:
(一)軍訓人事政策研討、諮詢或建議。
(二)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三)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四)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五)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四、委員選舉及任期: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該年度任期屆滿日期(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改選。
(三)票選委員選票依主管職、非主管職候選人分別繕造,分別以得票
數排序當選委員,票選方式如下:
1.主管職候選人:由各校軍訓主管(含獨立生輔組長)相互票選
(每人可勾選二位),採不記名方式投票,以得票數最高票當
選軍訓人評會委員,依票數高低列為候補委員。
2.非主管職候選人: 六人(含)以下學校推薦一人(男、女官
不拘),七人(含)以上學校推薦二人(男官一人、女官一
人),再經本市全體一般教官以不記名投票(每人可勾選二位
),選出得票數前四名後,依性平原則(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
於軍訓人評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及票數高低當選軍訓人評會
委員。其餘人員依得票數排序列為候補委員。
(四)當選委員以一校一員為原則,即同一學校不得有同時當選為主管
職及非主管職之委員,若同時當選,同校非主管職人員當選委員
無效;同校產生二員非主管職委員,亦依票數高低決選之。
(五)候選人選票圈選位置錯誤或塗改者,皆以廢票論計。
五、會議:
(一)會議由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當然委
員一人代理之。
(三)會議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
人數計算。
(四)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出席。
六、評審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之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得由主席指示委員研究,
提供建議外,其餘概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
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特殊事由或有偏頗
之虞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七、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
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二)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三)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業人員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八、軍訓人評會之一般行政事項,由人事助理兼理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