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拓展衛生
保健工作,推展志願服務理念、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衛生保
健志願服務制度,協助各公私部門、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並規範辦
理招募、訓練、授證、考核及表揚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推動衛生保健服務之公私立
醫療、衛生機構、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屬之志
願服務團(隊)。
三、志工召募:
(一)本市各區衛生所:
1.無年齡限制,凡具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並能嚴守時間者。
2.能完成訓練課程,並可依規定時間服務且每月至少二次以上
者。
3.能持續服務滿一年,並能參加講習、研習者。
(二)本市其他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之志工召募簡章可自行
依需求訂定。
四、申請加入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一)申請資格:
於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志工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公私
立衛生機構、醫療院所、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
或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申請方式:
1、依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組隊申請作業程序
(如附件一)辦理。
2、填具志願服務隊簡介、志工名冊及申請表並檢具志願服務
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函送衛生局,經審查通過後正式
加入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隊。
五、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繳交當
年度志願服務執行成果至衛生局;衛生局得視需要另請提供各項志
願服務相關表報。
六、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參加衛生局每年定期召開之志願服
務聯繫會報及視需要召開之臨時會議。
七、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一)辦理對象:
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及志工督導。
(二)訓練內容:
1、衛生局主辦:
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服務知能及服務倫理與精神,衛生
局每年擇期辦理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視需要辦理
成長、領導訓練;另為建立及規範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制度,並協助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每年擇期辦
理志工督導訓練暨相關業務觀摩活動。
2、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主辦: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辦理志工相關訓練,惟
相關訓練計畫應函送衛生局審查通過後辦理,製作訓練結
業證書應附衛生局許可字號(訓練辦理流程如附件二)。
八、志願服務諮詢輔導:
(一)實地輔導:
衛生局不定期由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實地前往了解志工運用
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情形;另於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
會議或相關活動,由衛生局視情況派員參加。
(二)網路、電話諮詢輔導:
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有困難或有相關問題,可利用
網路或電話諮詢,由衛生局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及時給予解
答並協助處理。
九、志願服務評鑑計畫:
(一)評鑑對象:
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依志工運用單位屬性不同分組評鑑考核,組別如下:
1、衛生組:運用單位屬性為衛生局及衛生所。
2、醫療組:運用單位屬性為公私立醫療院所。
3、社區組:運用單位屬性為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
團體或機構。
(三)評鑑方式:
1、衛生組:由衛生局辦理評分。
2、醫療組、社區組:由衛生局敦聘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
就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共同評選出優勝
名次。
(四)獎勵方式:
1、衛生組及醫療組各取前五名、社區組取前三名(以上得
視需要調整),由衛生局辦理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座)
。
2、獲獎單位,依有功人員辦理敘獎相關事宜。
十、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並已完成各六
小時之志工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課程)及特殊訓練
(與衛生保健相關課程)。
(二)申請方式: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如附件
三),另檢附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志工
一吋相片二張送衛生局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服務情形確實登入志願服務紀錄
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衛生局將不定期抽查各
單位登入情形。
十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本市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並已服務滿三年,服務
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
檢具一吋照片一張、志願服務紀錄冊正本、臺中市志願服
務榮譽卡申請清冊、臺中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檢核清單
,送交衛生局彙整後,送至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審查(申
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十二、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一)對象:
1、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且完成衛生局志願服務
相關訓練已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2、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公私立
醫療機構或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評選、推薦方式、作業等表揚相關事項,準用衛生局衛生
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辦理。
十三、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十四、志工福利如下:
(一)符合條件之志工,流感疫苗注射列為優先施打對象。
(二)志工、家屬及友人,均可免費參加衛生局、各區衛生所辦
理之衛教課程及相關宣導等活動。
(三)衛生局編列預算,補助各區衛生所辦理志工訓練、檢討、
聯繫會議等活動。
(四)衛生局、各區衛生所志工服務期間由衛生局投保全年度之
意外醫療平安保險;醫療組及社區組志工由各運用單位自
行編列預算辦理。
(五)熱心服務、表現優良者,由衛生局公開頒獎表揚,或推薦
上級單位頒獎表揚。
十五、運用單位退場機制
(一)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衛生局將函文促請改進:
1.連續三次未依時間規定繳交志願服務相關報表者。
2.連續三次未參與衛生局辦理之衛生保健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者。
3.所屬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發率低於百分之七十。
4.未為所屬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5.未依規定登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二)上述狀況經衛生局函文促請改善後,若於三個月仍未見改善
者,衛生局得視情況暫停該單位之運作。
(三)各運用單位檢視團隊之組織與運作,若發現無法落實籌組之
目的,可函報衛生局暫停運作。
(四)凡暫停之團隊一年內未重新提出運作者,視為退出衛生局衛
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