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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獎助學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就讀區內國小、中學
    及國內高中、職學校以上優秀鄉親子弟,敦品勵學,特制定本實
    施要點。


二、獎學金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應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但直
    系血親均亡者,申請人本人應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


三、獎學金組別暨名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十二名,公立高中十三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
         台幣二千元暨獎狀一幀。
   (二)私立高職九名、公立高職九名(含五專一、二、三年級),
         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台幣二千元暨獎狀一幀。
   (三)公(私)立專科(五專四年級、五年級、二專、三專)及公
         (私)立大學併計,公(私)立各十九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
         新台幣三千元及獎狀一幀。
   (四)研究所以上十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台幣五千元暨獎狀
        一幀。
    前項若屬在職進修,不予頒發獎學金;或每學期修習學分未達6學
    分者,不得申請本組獎學金;另各組名額若有剩餘得由同款組別
    遞補。


四、國中、小學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石岡區國中生每年級每班三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台幣
         一千五百元暨獎狀一幀。
   (二)石岡區國小生中、高年級每班六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
         台幣八百元暨獎狀一幀。
    前項申請者,委由各學校本著教育專業職能評核前一學年度(兩
    個學期)學生成績,擇其在校符合資格優秀學生名冊並檢具相關
    佐證資料送本所申請核撥獎學金,不受本實施要點第二點之適用。


五、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高中組七十五分以上,其他組別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前項申請資格必須提列前一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之成績證明文件
    且均需符合前項分數以上之規定,上、下兩學期之成績分數平均
    後擇優核發一次獎學金。


六、申請繳交文件及份數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在學成績單正本一份或蓋有學校核章之影本一份。
   (三)父母或監護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影本一份。


七、獎學金之申請於每年九月受理,受獎學生獎學金將由本所匯至受
    獎學生所有之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帳戶。


八、本經費來源是由上級機關公益性計畫回饋金補助,若當年度未有
    補助則不予辦理申請。


九、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並公佈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