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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轄管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場地及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為管理維護轄管水資源回收中心
    (以下簡稱水資中心)之公共場地,提供民眾休憩,充分發揮各項場地
    或設施之效益,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場地,指各水資中心得以提供公共使用之綠地及戶外
    景觀區、運動場區及閱覽室。其使用範圍及開放時間如附表ㄧ。


三、本管理要點所稱會議室位於水利局轄管水資中心;其位置、容納人數
    及規模設備如附表二。


四、公共場地免費提供民眾合法使用,不須申請。但個人或團體不得占用
    ;場地設施如有毀損,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非經水利局同意,公共場地不得有下列之行為,違反規定致設施損害
    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一)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烹煮燒烤食物或其他營利行為。
    (二)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三)拋棄果皮、紙屑、家庭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四)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傷害
        動植物。
    (五)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七)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八)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九)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景觀設施。
    (十)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一)在景觀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塗污。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
    (十三)喧鬧、製造噪音或妨害公共安寧。
    (十四)攜帶動物。但有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在此限。
    (十五)不處理攜帶寵物之排泄物。
    (十六)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七)從事划船、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棒球、壘球、高爾夫球等
          活動。
    (十八)妨害風化及賭博。
    (十九)攜帶危險物品。
    (二十)攀折花木、毀損樹木。
    前項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七款之行為,經管理單位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六、閱覽室使用規定如下:
    (一)室內嚴禁吸煙、喧嘩、使用行動電話、飲食及影響其他使用者權
        益之行為。
    (二)座位不得預佔或任意移動座椅。
    (三)妥善使用相關設施,嚴禁於桌椅或牆壁塗鴉或刻字,若有損壞或
        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四)進入閱覽室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
        物,不得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他人行為。
    (五)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水利局不負賠償之責。


七、會議室管理單位為水利局污水營運科(以下簡稱污水營運科),會議室
    借用前申請方式如下:
    (一)水利局各單位:至污水營運科登記申請使用。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不含
        例假日)填寫申請表(附表三)向污水營運科提出使用申請。
    (三)非本府所轄之機關、學校:應於使用日前函送申請表(附表三)
        向污水營運科提出使用申請。污水營運科受理後審查期限為七日
        。
    使用順序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水利局得於各機
    關、學校登記使用日前二日電話通知註銷並優先調用。


八、會議室使用管理:
    (一)如需佈置應事先申請並徵得水利局同意。
    (二)會議室設有投影設備者,借用機關或單位應事先申請,投影機遙
        控器使用前向水資中心代操作單位借用,用畢歸還;另筆記型電
        腦、麥克風、延長線、電腦訊號線等設備,由借用機關或單位視
        需要自行準備及負責保管。
    (三)使用機關或單位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及標語等,應在污水營運科
        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張貼,並於會議結束後清除及回復原狀。
    (四)使用會議室開會,應使用可重複使用之杯具及做好垃圾分類等環
        保措施。
    (五)使用機關或單位使用會議室後應即自行回復原狀、清潔場地。離
        場前應會同水資中心代操作單位人員勘驗,如有損壞、污漬或其
        他財產損失,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若於使用前即已產
        生瑕疵或損壞者應事先告知處理。


九、具有下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會議室;已核准或正在使用者,應立即
    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
    (一)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轉借其他機關或單位使用者。
    (二)損壞會議室設備,經勘驗需修繕者。
    (三)未做好垃圾分類及清除垃圾、污漬、海報、宣傳及標語者。
    (四)借用物品遺失或未於會議結束後歸還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