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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人員值勤及請假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志願服務人員值勤及假,以維護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願服務人員值勤守則
(一)志願服務人員應簽到、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帶志願服務證,以利民眾辨識。
(三)應充分瞭解自身工作內容及值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對納稅義務人來訪,應立即上前招呼服務,並服務過程當中
面帶微笑及使用禮貌用詞「您」、「請」、「謝謝」等。
(五)民眾詢問問題時能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正確引導或服務。


三、志願服務人員值勤時間
(一)櫃台志願服務人員:上午班服務時間為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班服務時間為十四時至十七時。必要時可彈性調整服務時間,惟上午班服務時間需於八時至十二時之間;下午班需於十三時至十七時之間,每次輪值服務時間至少三小時,值勤時間不滿三十分鐘者,不予採計。
(二)宣導志願服務人員:配合租稅宣導計畫,依實際服務時間登錄時數,值勤時間不滿三十分鐘者,不予採計。
(三)請確實依排班表值勤,不可擅自更改值勤時間。
(四)簽到、退:須依實際到各分局服務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際值勤時間計算者外,將列為年度志願服務人員考核之依據。


四、請假規定
(一)依志願服務人員所能提供服務時間排定輪值後,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所屬分局志願服務隊隊長,並協調調班、安排代理人。
(二)志願服務人員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並於一週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五、暫停職務及離隊
(一)志願服務人員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得申請暫停服務,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二)志願服務人員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或需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且已延長一次者,應向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辦理離隊,繳回志願服務工作證。
(三)志願服務人員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二分之一者,得通知辦理離隊。但因病或其他事由經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志願服務人員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以本局志願服務人員名義對外協商、營利或從事有害本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請志願服務人員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局逕予除名。
(二)志願服務人員應參加本局所召集之志願服務業務有關各項會議及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