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
法)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底價審議事宜,特設底價審議小組(以下
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小組成立目的為審議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
十三條研提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底價、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預
估金額與相關分析資料。研提建議底價金額,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底價時參核。
三、審議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本局公告金額以上訂有底價採購或變更設計新
增項目單價預估底價之審議與底價建議作業。
四、審議小組之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一人為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審議作業。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局長自
本局簡任以上主管遴選之,其餘委員,自本局九職等以上同仁遴選
之。
(二)審議小組委員遴派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由局長補遴選後派之,補派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審議小組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與代理事宜如下:
(一)會議之召開,由執行秘書或幹事依據本法規定應訂定底價時點,請
示召集人議定開會時間與地點,以電子郵件或便簽等形式,通知業
務單位準備說明資料,並邀請業務單位與各委員出席會議。
(二)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如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業務單位應填列本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底價表第一項預估金額及
其分析部分(如附件),準備相關廠商報價、歷史資料、經費預算書
等預估參考資料於會議中提報,並依據執行秘書或幹事通知出席審
議小組會議。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由業務單位提報之預估金額及相關分析資料
,審議小組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列入紀錄
,併全案退回採購單位重新研擬;若無異議。由執行秘書填列本局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底價表第二項審議小組建議底價部分,請審議
小組會議主席簽名或核章後,移由秘書室以密件方式簽陳核定。
(五)審議小組會議召開時,除審議小組成員、執行秘書與幹事、業務單
位代表,其他人員應離場。
(六)審議小組成員就所議採購案件如有涉及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七)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六、審議小組另設執行秘書與幹事各一名為工作人員,執行秘書由本局秘
書室主任擔任,幹事由執行秘書指派人員擔任。負責協助審議小組召
開會議、審理與記錄作業。
七、審議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八、審議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