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停車規劃課:停車政策之擬訂、停車費率之訂定、違規拖吊相關業務、拖吊場人員管理。
二、設施工程課:停車場規劃興建、停車場工程維護、停車場登記證核發事宜、停車系統規劃。
三、停車管理課:停車收費管理、停車管理員管理、停車管理及拖吊管理資訊系統業務發展。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停車管理站,所需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