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及說明: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所屬機關(單位)同仁查驗戶政、地
政及稅籍資料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設置免書證免謄本
便民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本系統所使用之戶政、地政資料為即時資料,稅籍資料由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更新頻率為每日一次。
(二)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各機關(單位)自備
。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以下簡稱數位局)。
三、帳號及權限管理:
(一)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應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應有合
法使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新增或異動時應至本府e化公
務入口網線上填寫「免書證帳號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可後,機關(單位)管理者由數位局系統管理人員設定帳號及
權限,一般使用者則由機關(單位)管理人員設定帳號及權限。
四、一般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用本系統之機關(單位),應設專人(即申請單位管理者)負
責管理,設有資訊單位(人員)之機關由資訊人員擔任,並建立
、保管、更新使用者名冊。
(二)機關(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應辦理異動或註銷使用權
限。
(三)各機關(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名冊及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並向數位局申請異動。
五、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而有法令
上之依據者,不須經當事人授權即可查詢資料,但查詢時仍需輸
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二)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政、地政及稅籍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
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六、稽核與獎懲作業:
(一)各機關(單位)應保留查詢之申請或公文書表至少一年,以供數
位局稽核使用。
(二)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每月應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裝訂成冊
,逐級呈核單位主管,並由管理者或機關首長指定人員辦理內部
檢(稽)核(每月稽核表請至本府e化公務入口網下載),同時供
數位局稽核時參考。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處理。
(三)數位局每年將不定期配合抽查各機關(單位)業務查詢之申請或
公文書表與系統查驗紀錄進行稽核,經查不符合第五點規定者,
移請該機關(單位)查處。
(四)使用本系統不符合本注意事項規定,經三次通知未改善者,移請
該機關(單位)辦理懲處。
(五)各機關(單位)管理者應確實執行本注意事項,管理績效良好者
,移請該機關(單位)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