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採購程序之保密作業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35條規定及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而涉有機密文書之簽(會)辦者,應依文
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三、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保密措施,以防範弊端:
(一)擬訂招標文件之保密(招標公告前)
1、招標文件包含開標前需求單位簽報之「估價單」、「需求」、
「規格」等資訊及資料,其保密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
項規定為適正裁量。
2、招標文件內容於招標公告前必須保密,但須向廠商公開說明或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其內容可於公告前公
開,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使
廠商得藉此獲得招標之資料。
3、招標文件應以密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親持密件處理。
(二)等標期之保密(開標前)
1、對於底價、領標、投標廠商的名稱、家數等相關資料,均應保
密。
2、本局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三)底價核定作業之保密(決標前)
1、預算金額未逾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由需求單位提出底價
表及預估金額分析表,密封送交秘書室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核定之底價應以密件封存後,由秘書室採購承辦人保管
。參與底價會核及核定人員均應嚴守保密規定。
2、預算金額逾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由需求單位提出底價表
及預估金額分析表,密封送秘書室續辦,經本局採購底價審議
小組審議議決之建議金額應予密封,再由秘書室簽報局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核定之底價應以密件封存後,由秘書室採購承
辦人保管。參與底價會核及核定人員均應嚴守保密規定。
3、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得
進行開標,於決標前應保密。
(四)採購評選作業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規定辦理。
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時,應以密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
2、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評選委員之通知,依個案應指定專人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
(2)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
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以密件函送各
評選委員審閱,應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且依規定
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
評選前後均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本局應收回依規定處理。
4、評選會議屬不公開作業,仍應嚴守相關保密措施。
(五)廠商的投標文件,因涉及廠商的商業秘密,決標後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六)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配合下列事項:
1、採購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對應保密事項,均應確實依照政
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保密法令規章處理。
2、採購案件保密事項得公開前如發生洩密或有洩漏之虞時,應
立即通知政風室因應處理。
3、辦理採購作業,如有發現可疑跡象或懷疑,應即通知政風室
,並留意保存或採證之可能。
4、本局各監辦人員(單位)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弊
端應即依據法令採取相關措施。
5、對於洩密或勾串圍標資訊,政風室於查察後,隨時陳報局長
核處。
四、本規定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