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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個人電腦維修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電腦維持正常運作,並簡化叫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新市政大樓及陽明大樓各機關(單位)。

三、 本府各機關(單位)得請求電腦維修之事項如下:
(一)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等硬體故障。
(二) 網路連線故障。
 


四、各機關(單位)請求維修時,應依程序申請,由本府資訊中心指派特約廠商駐府工程師或本府技術人員前往處理。

五、各機關(單位)位人員應確認維修工程師配帶本府資訊中心製發之識別證後,始得准予維修。

六、 各叫修各機關(單位)於維修後,應於維修確認單相關欄位確認維修情形,以供資訊中心後續維修列管追蹤。

七、 本府各機關(單位)有新購或硬體設備變更時,應依程序申請送交本府資訊中心,以配合MAC Address登錄及IP位址配發作業。

八、電腦設備或網路佈線,如因業務需要遷移或變更時,應依程序申請,並於硬體設備確實就定位後,通知本府資訊中心協助遷移,如有擅自遷移致硬體設備壞損或網路連線故障時,應自行負責。

九、 個人電腦設備之資料備份儲存及資料的鍵入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負責,並得請特約電腦維修公司協助處理。

十、 電腦維修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者,資訊中心得按月將維修紀錄表統計成果,報請首長加強個人教育訓練,於不當操作未改善前,其電腦之維修作業暫時不予處理。

十一、 前點所稱不當之操作,指有下列各類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關閉主機電源,未依正常程序關機。
(二) 擅自關閉主機防毒軟體。
(三) 刪除系統檔案程式、修改系統設定。
(四) 自行安裝非公務使用程式或非本府授權之軟體。
(五) 其他因故意或重大疏失致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硬體故障或軟體損壞致電腦無法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