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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褒揚狀頒贈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褒揚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外交
    、災害防救、治安防制、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文化或市政推動
    具有重大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褒揚狀之頒贈,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核定者,頒贈本市褒揚狀:
    (一)曾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
        係,具有重大貢獻。
    (二)曾協助救人、災害防救或防制重大治安事件等工作,具有重大貢
        獻。
    (三)曾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調解糾紛,具
        有重大貢獻。
    (四)曾協助本市經濟、社會、教育、觀光、運動、文化等發展,具有
        重大貢獻。
    (五)曾協助本市市政推動或相關為民服務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曾促進本市各領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足堪褒揚。

四、褒揚狀之請頒,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並填具事蹟表(如附件一),報請本府核定。但本市各區公所依前點第
    五款請頒褒揚狀者,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核定。

五、褒揚狀由市長、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頒贈。

六、褒揚狀由受褒揚人之配偶或最近親屬代領之。

七、褒揚狀之規格及材質如附件二,範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