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育兒家庭之負擔及改善家庭居住
環境,辦理臺中市租金補貼加強方案(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經本府公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臺中市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育有十二歲以下之子女。
(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政府公告拆遷之房屋。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
(四)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本府就本補貼公告
之標準。
(五)其他當年度本府就本補貼公告之補貼資格。
前項之家庭成員,係以補貼對象及其配偶、補貼對象或配偶之未成年
子女(含胎兒)。
三、補貼對象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
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三)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
成員或直系親屬。
(五)不得為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但同條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
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
限。
(六)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七)每月租金不得超過當年度本府公告之租金上限。
(八)其他當年度本府就本補貼公告之租賃房屋條件。
四、本補貼標準:
(一)育有一名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補貼新臺幣四千元。
(二)育有二名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補貼新臺幣八千元。
(三)育有三名(含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補貼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本補貼每公告年度以補貼一次為限。
五、本府就本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補貼資格。
(二)租賃房屋之條件。
(三)補貼期間及方式。
(四)子女人數及年齡之計算方式。
(五)應檢附文件。
(六)計畫辦理戶數。
(七)補貼分級額度。
(八)發放補貼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九)抽籤方式。
(十)其他必要事項。
六、經本府審查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者,應核發通知。
符合前項資格之戶數超過公告辦理戶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並依下
列順序於預算額度內優先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社會弱勢身分者。
(三)不具前兩款之身分者。
七、受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補貼之處分,並命受
補貼者二個月內返還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一)不符本要點資格條件。
(二)檢附不實文件。
(三)違反當年度本府公告之其他必要事項者。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前項負返還義務之人因經濟狀況或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強制
執行前,得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以一年為限。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本府得依實際情況另行增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