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係參酌勞動部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八○五○
二八○一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
受詢問作業要點」辦理。
二、處理涉外案件通譯費之請領依下列規定程序核銷:
(一)通譯費支給方式: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百
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三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二百元,第三小時起,每
一小時補助六百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
第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
夜間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各單位受(處)理涉外案件遇有未製作筆錄之情形(如一一○報
案外籍人士口角糾紛或傷害案件被害人未提告等),請檢附一
一○報案紀錄單、工作紀錄簿(請詳載案發經過及通譯人員到
場時間等)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佐證資
料陳報本局核銷。
(二)通譯時間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
際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
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
至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
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
5、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之
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
錄,其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三)交通費補助方式: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超過本市免費里程者始
予以補助,並扣除優惠里程數)、捷運,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
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標準)等位標準支
給,並應檢據按實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超過本市免費里程
者始予以補助,並扣除優惠里程數),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另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
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四)通譯時使用之語文,限於非英語系國家之外語,如越語、泰語、
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語、法語及其他非英語系語言等,如需
使用英語進行通譯者,原則上請本局外事人員到場協助翻譯,除
其他特殊理由或緊急狀況須陳報本局核准方可請領核銷。
三、各單位每月上半月之通譯費請領案件,應於當月二十日前報局,下半
月之通譯費請領案件,應於次月五日前報局,並彙整收據、彙辦清單
、支出憑證及筆錄等相關資料,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納入個人所
得歸戶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
四、地方政府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不得請領,各
單位洽請通譯人員到場協助翻譯時,務必確認是否於市府勞工
局擔任諮詢服務人員。
五、失聯移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案件等符合勞動部一○八年五月
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八○五○二八○一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地方
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之通譯案件,依
本局查處失聯外籍移工通譯費核實報支。
六、通譯費用嚴禁重複報領,如經發現,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究相
關人員行政監督不周之責任。
七、經費來源:由本局外事科年度業務費額度內支應,惟經費用罄時,各
單位案件由各單位年度業務費支應,偵辦刑事案件所需之通譯費亦合
於支用刑事辦案工作費範圍。
八、有關各單位偵辦刑案所衍生之通譯費用或因專案勤務需通譯人
員到場協助(未發生涉外案件或循本局涉外案件報告系統陳報)
,請由各單位所編列之刑事辦案工作費或其他經費自行核銷,
如遇有案情複雜確有使用本預算經費情形時,須陳報本局核
准方可請領核銷。
九、各單位受(處)理歸化本國籍之外國人案件,遇有語言能力不
足仍需協請通譯人員到場處理時,得依本規定報請本局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