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
送執行作業程序之效能,並管理本府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
委託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辦理移送執行案件業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託機關應按時於「臺中市政府行政罰鍰案件移送執行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作業系統)登錄相關內容。
三、移送執行案件業務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委託機關應將處分文書及繳款書(或繳款單)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送達受處分人。
(二)受處分人未依處分文書所定期限繳納時,除有急迫情事或特殊
必要情形外,委託機關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催繳
一次;逾所定期限仍未繳納者,委託機關應即檢附下列資料送
交法制局辦理執行:
1.處分文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影本。
2.經催繳者,其催繳證明文件影本。
3.其他相關文件。
(三)法制局於清查受處分人財產、戶籍資料及製作移送書後,應於
二十五日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執
行,並配合各分署之執行行為。但書面資料錯誤、資料不齊全
或財產、戶籍資料查調尚未取得等情形,不在此限。
(四)法制局收繳移送執行後之金額款項,應核對受處分人、處分機
關及各分署之資料,並確認收繳金額及繳款狀況。
(五)委託機關移送執行案件之執行(債權)憑證正本由法制局統一
管理;執行(債權)憑證執行期間屆滿時,法制局得於辦理每年
度執行(債權)憑證列冊時,檢還委託機關保管。
前項第二款各目文件影本,均應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文字戳章及承
辦人之職名章。
四、法制局對執行(債權)憑證之保管、清理及帳務控管規定如下:
(一)收到各分署之執行(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容各欄記
載是否正確;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各分署更正。
(二)取得執行(債權)憑證後,應列冊指派專人保管,並提供報表
協助委託機關據以登帳。
(三)每年應定期全面檢查執行(債權)憑證,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
所得資料,即時再移送執行。但查無財產者或財產價值過低明
顯不足清償者,不在此限。
五、法制局應每月逐筆核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行政罰鍰執行專戶開戶銀行
所寄送之對帳單,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解繳作業。
六、委託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作業系統,控管移送執行案件之辦理進
度及系統使用者帳號。
委託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承辦人員未依第二點規定辦理,致影響移送執
行案件之控管或統計資料者,委託機關應依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懲
處。
七、作業系統之維護:
(一)委託機關操作作業系統發生問題時,應通知法制局處理。
(二)作業系統功能之擴充及維護,由法制局編列預算辦理。
八、法制局每年應就委託機關行政罰鍰案件移送執行情形,辦理績效統計
及配分。但前一年度行政罰鍰案件未達三十件之機關,不列入計算。
前項績效指標之評分結果,由作業系統產出。但涉及財政或主計業務
者,應由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及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提供績效指標項目之
評分結果。
年度績效指標項目之評分結果,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九、委託機關未依第二點規定辦理致影響執行績效者,法制局得隨時辦理
與該委託機關間之訪問座談會議,檢討影響原因並要求儘速改善。
前項執行績效涉及財政或主計業務之績效指標項目者,臺中市政府財
政局或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應派員出席訪問座談會議。
十、法制局每年應按績效指標項目及配分結果,函請各委託機關依臺中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及附表二
辦理績效獎懲。
委託機關辦理非罰鍰案件移送執行有具體績效或缺失者,得專案簽報
辦理獎懲。
十一、法制局辦理移送執行人員依其執行績效,分別予以獎懲如下:
(一)每年度移送案件達一千五百件以上,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
次二人;二千五百件以上,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二人,
嘉獎一次三人;三千五百件以上,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
三人,嘉獎一次四人。
(二)每年度移送執行後收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嘉獎二
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達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一人,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四人。
(三)每年度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移送各分署執行達移送件數之百分
之十以上者,申誡一次;移送件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申
誡二次;移送件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記過一次。
辦理移送執行人員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僅得擇優辦
理敘獎。
辦理移送執行業務具有特殊績效事由者,得專案簽請獎勵。
十二、本要點行政罰鍰案件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
政罰鍰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