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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罰鍰案件核准分期繳納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之
    受處分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使本局處理受處分人分期繳納
    之申請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
    ,得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一)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二)因天災或事變,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
    前項申請,應繕具申請書(附表一)、切結書(附表二)及附具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於本局。


三、分期繳納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出。


四、分期繳納之申請,本局應自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核准或拒絕之通知。

五、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
        二至十期繳納。
   (二) 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
        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 罰鍰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
        二至十六期繳納。
   (四) 罰鍰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
        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受處分人狀況特殊,
    如依各該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
    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十六期。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二
    千元。


六、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申請之次月為應繳納之第一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有任一期應納數額未依限繳納,或所提之相當擔
    保有滅失之虞者,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依
    法逕送行政執行。


七、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應繳款日期,距受處分人行政罰鍰案件之執行時
    效期間屆滿,不得少於三十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