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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建立財產完整帳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三、本要點受檢核之機關為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四、市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由本府另定之。


五、管理機關對市有財產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
(二)財產帳、卡、表應以財政局開發之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三)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必要時實施不定期盤點。


六、經管市有財產如有損毀,應即查明原因,其因經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經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有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依規定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七、財政局應組成檢核小組,由財政局公產管理科科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市有財產檢核。


八、市有財產之檢核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每四年實施一次,並於檢核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實地訪查。
(二)不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視實際需要,對管理機關作全面或單類財產檢核。
 前項第一款之檢核,分為甲、乙、丙三組,市立國小為甲組;市
立國中、高中為乙組,甲組、乙組以外之管理機關為丙組。


九、管理機關應於檢核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檢核項目備妥相關資料受檢。


十、檢核小組應於檢核後十五日內,評分完畢,撰寫檢核報告,並於檢核報告中提出建議改進事項。


  十一、檢核成績之配分如下:
(一)一般作業占四十分。
(二)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三)市有不動產之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專案檢核項目成績列為特別加減分事項。  


 十二、檢核之獎懲如下:
(一)定期檢核結果各組取前三名績優管理機關,第一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第二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第三名之財產主辦人員、主管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二)檢核結果管理機關有下列缺失者,應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財產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二次、主管人員予以申誡一次,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一次:
1、財產帳、卡、物不符。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清查盤點或清查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
4、對已發生之事故予以隱匿,或無正當理由逾一個月始辦理報廢(損)手續。
5、各類財產表報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仍未依限辦理。
6、其他經檢核小組認定之重大缺失。 


十三、推動本要點工作有關人員,得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