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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評選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局
    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下列事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組成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億元採購案件,置委員九人,專家、學者或
        其他機關現職人員為七人、本局人員為二人。
    (二)一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採購案件,置委員十二人,專家、學者或
        其他機關現職人員為十人,本局人員為二人。
    (三)十億元以上採購案件,置委員十四人,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現
        職人員為十二人,本局人員為二人。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調整委員之組成
    及人數之必要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
    條之規定。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委員人選,名單來源為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承辦業務單位按業務性質自行建置
    專家學者資料庫,人選為具有與承辦業務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
    且非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五、評選委員會委員人選產出方式如下:
    (一)承辦業務單位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予政風室
        ,由政風室以電腦亂數(隨機)排序方式產出。
    (二)承辦業務單位由自行建置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建
        議之。
    (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四)機關副首長建議。
    前項委員人選遴選方式之正、備取人數如附表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遴選之委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


六、核定之委員名單密封後,交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保管,並依臺中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其屬開標前
    成立委員會者,應於開標前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科長、主任、大隊
    長)啟封,並於機密文件袋之啟封人處核章。但招標時已預先公告評
    選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親自以二種以上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電話
    、傳真等)按照委員會召集人所指定之會議時間,徵詢正取委員人選
    是否同意出席擔任委員,若未同意擔任則依序徵詢備取委員人選,直
    到同意擔任評選委員之人數達到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委員人
    數。
    如經徵詢正、備取委員人選未能達到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委
    員人數,則依據政風室所提供之電腦亂數表順序續行徵詢。
    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完成委員意願調查表,保留相關聯繫資料及
    製作聯繫情形紀錄表,俾召開後續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八、本局辦理下列事項,須成立審查(甄審)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
    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評分及格最低標)規
         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成立甄審委員會。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
    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