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
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
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區設立國中補校。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數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
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
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如附表一;工
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之,並報請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國中補校行政人員
享有休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國
中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九小時為限。但為解決部分國中補校師
資不足問題,如在日校未兼、代課者,學校得專案報請教育局核
准由該校教師在其附設國中補校兼課九小時。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
四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中教師鐘點
費標準計支。
八、國中補校主任或組長兼任導師,以國中補校師資不足,專案報請教育
局查證屬實者為限。
九、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足歲。但國中肄業生如輟學滿一年以上
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
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十一、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十二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二年級及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十二、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規定辦理
。
十三、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十四、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由各
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五、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