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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計畫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目標:
倡導終身學習,結合學界資源,建立有系統的公務人力資源發展與進修管道,促進組織發展與個人自我發展,使個人與組織與時俱進,並充分發展潛能,以提昇服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


四、進修方式:
(一)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部分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五、進修人數:
    (一)當年度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二)參加公餘時間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    公務人員參加進修,須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於註冊前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前往進修。
(二)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參加進修者,應報上一級機關核准。
(三)變更進修方式者,應重新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七、進修義務: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八、經費補助:
(一)               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二)               公餘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含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人每學期補助三分之一,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且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員額乘百分之五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由各機關學校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均調整之。
(三)               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影本(進修之成績須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九、終身學習認證:
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請進修機關(學校)辦理進修成績之登錄,或將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一份送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辦理進修成績登錄。


十、本計畫未載明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