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運作,設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管理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管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九
人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保團
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管理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
名額六分之一。
四、本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管理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管理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管理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單
位執行成效,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技術諮詢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
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期
滿得續聘之。
八、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本管理會得函
請技術諮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諮詢小組會議。
九、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保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辦理
行政事務。
十、本管理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