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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提供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
    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優良服務,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
    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
    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臺中市政府依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
    公開徵求之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車隊)所屬已提供載
    運服務之通用計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並應與交通局簽訂
    臺中市通用計程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已購置通用計程車正常營運五年以上之駕駛人繼續提供服務且與交通
    局簽訂行政契約者,得為本要點之獎勵對象。


四、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之考核期間,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透過車隊向交通局申請營運獎勵金,並按月
    覈實核發: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
         屬實並掣開罰單。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趟
         次達三十趟次以上。


五、駕駛人按月提送考核期間載運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
    椅之乘客)趟次資料(包含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車隊派遣趟次紀錄或
    其他可供驗證之資料),於次月十日前經由車隊轉送交通局查核(逾
    期該月份不予補助),由交通局以電子票證、衛星軌跡資料或電訪方
    式抽查確認趟次資料。


六、駕駛人經審查符合第四點各款規定者,每車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當年度每車核發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六萬
    元為限,並按月覈實核發。


七、駕駛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透過車隊申請該年度
    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如附件)。
   (二)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四)通用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通用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六)以電匯轉帳方式核發營運獎勵金,需檢附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
         審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已逾第七點所定期限。
   (四)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獎勵金,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者
    ,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獎勵金,逾期未返
    還者,依法追繳營運獎勵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