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外籍勞工訪查業務,以保
障外籍勞工與雇主之合法權益暨本國人工作權益,特訂本要點。
二、本局訪查案件類別如下:
(一)入國或接續聘僱訪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七條之一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
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入國或接續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
視。
(二)一般例行訪視: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主動至外國人工
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場所之訪查作業。
(三)專案查察:配合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
局等相關單位之專案辦理外籍勞工查察。
(四)人民陳情案件:民眾針對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事務相關規
定所提之申訴或檢舉案。
(五)交(移)辦案件:勞動部或一九五五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或其
他相關機關、單位移交有關外籍勞工事務查察之案件。
三、本局受理有關外籍勞工之人民陳情或檢舉申訴案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本局得不予處理:
1、受理言詞陳情案件,陳情人未提供相關具體內容或未具名及聯絡
方式(電話、住址或電子郵件地址)。
2、受理書面陳情之案件,陳情人所提供之資料未具體明確或容有疑
義,經本局通知或函請其補充相關資料而未提供者。
(二)受理言詞陳情案件,陳情人提供相關具體內容或事證,而未具姓
名及聯絡方式,本局應告知陳情人將不予回覆查察結果及提供該
案辦理情形查詢。
(三)人民陳情或檢舉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簽報核准後,不予
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電
子郵件位址為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2、非檢舉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
檢舉者。
3、針對同一事由,經本局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同一陳情
人於三個月內仍一再陳情且未提供其他新事證者。
四、本局外籍勞工訪查員至現場實施外籍勞工訪查業務時,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一)執行訪查前,應先進行案件現場安全評估,以維護自身安全為優
先考量,具危險性之訪查現場應邀請移民機關、警察機關或小組
人員協同進行,並得會同當地里長、鄰長實施檢查。
(二)至訪查現場應主動出示識別證,並向雇主或其代理人、現場管理
人員說明本次訪查之目的及方式,且請其指派適當人員偕同訪查。
(三)訪查時應據實填寫「外勞業務檢查表(附表一)」或「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附表二)」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
勞工費用調查表(附表三)」或「外國專業人員查察業務檢查表
(附表四)」或「外國人工作檢查紀錄表(附表五)」。
(四)執行訪查時,得進行全程攝影、錄音及製作談話紀錄等蒐證工作
,訪查完成時告知受訪人員初步訪查情形,並請其檢視相關文件
及紀錄後,簽名確認之。
(五)訪查後,請受訪人填寫「臺中市政府外籍勞工訪查執行程序及態
度調查表」,並請其簽名後回收,以做為本局業務規劃及研議之
參考。
五、本局受理一九五五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及人民陳情案件後,應於派
案後三日內簽核及前往實施訪查,如遇有人力不足或檢舉特定時間等
特殊情形,應簽報核准未能三日出勤原因及預定前往訪查時間。
六、本局經勞動部派查外國人入國、接續聘僱訪視案件後,訪查人員原則
於三個月內應辦理訪視;其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簽報核准延長
。惟派查日前六個月內已訪查合格者,得免實施訪查。
七、受理案件應依公文期限如期辦理,不得延宕推諉,並於案件完成後依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
八、經本局查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案件,經處以罰鍰者,應依臺中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點確實辦理後續管理、送達、催
繳、移送強制執行等作業。
九、本局辦理外籍勞工訪查案件內容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十、本局受理案件,應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