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
格審查及成績評定,特設臺中市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
及成績評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農會屆次改選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時,辦理總幹事候
聘人資格審查、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成績評定等工作。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法制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職員兼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第一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會議以農會屆次改選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辦理總幹事候聘人
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時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簡任級代表
一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採合議制,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者始得開
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執行之。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指派人員辦理。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