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
法所定本市未登記工廠管理及輔導事項,減少工業發展對農地及環境
之衝擊,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
八條之五及第二十八條之七規定所收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支應
,且應專用於本市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
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三、本府為有效運用前點經費,特設「臺中市未登記工廠管理及輔導專案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推動本市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
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業務。
四、推動小組設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臺中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副局長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局長兼任。
五、推動小組下設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及群聚地區開發組、未登記工廠環
境保護組,組成機關與組織圖如附件一,並依主管權責執行推動小組
任務。
六、推動小組任務如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二):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及群聚地區開發組:
1.輔導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及臨時登記工廠辦理特定工廠登
記。
2.輔導既有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
3.輔導特定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
4.特定工廠群聚地區產業園區開發先期評估規劃。
5.特定工廠群聚地區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新增未登記工廠管理。
7.未登記工廠清查。
8.其他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及群聚地區開發項目。
(二)未登記工廠環境保護組:
1.申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水污染防治設施及自動監測設備補
助(含新設、維修及汰舊換新)及監測。
2.申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補助(含新設、維
修及汰舊換新)。
3.輔導及補助申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改善廠區廢(污)水處理
、排放機制。
4.特定工廠群聚地區廢(污)水處理或排放機制設施設置。
5.其他輔導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改善以保護本市環境項目。
七、推動小組任務經費審查、預算編列及委託程序:
(一)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次年度規劃執行任務及所需經費
(含人事費用)提交推動小組審查,並作成會議紀錄。
(二)經發局應依前款會議紀錄,辦理次年度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預算
編列作業,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後,再由執行機關
據以執行。
八、各執行機關之任務執行進度應提報至推動小組說明,並由經發局列管。
九、各執行機關執行任務與運用經費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第
二點規定無關之項目。執行機關倘不當移作他用,經費將不予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