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臺中
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門牌編釘、國籍之得喪回復、戶籍查對、選舉、
學齡兒童造冊、人口統計、查尋人口、役政警政聯繫、人
民陳情、國家賠償、政風、研考、出納、規費、庶務、文
書、印信、檔案、電腦機房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二、登記課:戶籍登記、更改姓名、原住民身分取得回復及無
戶籍人口等事項。
三、資料課: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自然人憑證之核發及管理、資料查詢及提供、日據時期戶
口調查簿、除戶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申請書保管,戶籍
數位化系統、親等關聯子系統管制維護及各類通報管理等
事項。
未設課之戶政事務所,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現有人員分配辦
理。
僅設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由登記課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事項
。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八人以上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
額十八人以上得分課辦事。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
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
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