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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改善停車設施及獎
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及違規停車移置費、保管費剩餘撥入之款項。
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七、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6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審計部臺
灣省臺中市審計室。

第 9 條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