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局)為健全本市各垃圾處理場所營運
階段提供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執行機制,使回饋作業益臻完
善,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各回饋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於
每月十日前提報回饋金執行月報表(附表一)送本局備查。
三、本局於估算各垃圾處理場所次年度回饋金數額後,函知各區公所編列
預算,各區公所並應於當年度5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
書,送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審議。
四、本局得組成考核小組,不定期派員抽查或查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
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包括現場實地查核)。
前項考核小組由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並由本局環境設施大隊、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共同組成。
五、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需求時,各區公所應於計畫書核定後
4個月內提送變更計畫;但有不可抗拒因素,得以公函展延之。
六、各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覈實支用
相關經費;經核定之計畫,原則上應於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未執行
完成,經依規定核准保留者,得保留至後續年度使用。
七、配合政府資訊公開化政策,各區公所每季應將回饋金使用計畫內容及
執行成果登錄區公所網站。
八、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應事先評估其可行性或規劃相關前置作業,以避
免發生計畫延宕或效益不彰之情事,如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缺失時,
應由受查核之區公所聲復並提報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
九、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購置或製作之相關宣導品、活動舞臺背景、設備
及興建之公有建築物,應於適當之明顯位置標示「臺中市垃圾處理場
所回饋金補助」字樣,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