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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機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及自主管理,並確保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
    機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副局長
    兼任。置委員十五人,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並由局長指派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局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七人。
   (二)臺中市新建工程處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四)勞工代表六人。



四、前點之勞工代表由本局勞工相互選舉產生,票數應依序排名,由票數
    最高之前六名為當選者,並由秘書室簽請局長派(聘)兼委員。



五、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勞工代表出缺時,應依當選名
    次依序補派(聘)之。



七、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主任委員同意
    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職安品管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行政業務。置副執行秘書ㄧ人由職安品管科承辦人兼任,
    並得設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均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
    務。



十一、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
      列席。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局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