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
地方經費之運用,特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
方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本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
運用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文山回饋地區回饋地方經費之執行計畫。
(二)其他文山回饋地方經費運用事項之審核。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環保局主任秘書。
(二)本府建設局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環保局環境設施大隊隊長。
(四)環保局秘書室主任。
(五)環保局會計室主任。
(六)本市南屯區公所及西屯區公所課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每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並得
視需要邀請回饋地區里長或代表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二人,幹事五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於回饋地方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