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
助辧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申請補助案件。
(二)流行音樂於臺中市表演活動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補助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局長。
(二)影音傳播或流行音樂相關產業代表二至三人。
(三)影音傳播或流行音樂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一次為限。
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委員
會得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之。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